郑州康新辉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康新辉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怡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706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60号11幢1层附2号。
法定代表人闫爱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怡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12附1号9号楼2层附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许建南。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怡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建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4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03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无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04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04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0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闫爱珍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闫爱珍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