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新辉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4民初5704号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号**幢*层附*号。
法定代表人:闫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购买安装空调工程款1876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位于郑州市××区紫荆××路正××小区××院××楼××单元××号房屋安装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工程造价为18762元。原告按照要求按时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将购买安装空调工程款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格力专卖店销售专用票(编号为0004613)一张,主要载明:姓名为“张建国”的顾客于2017年3月2日购买格力空调4套,送达安装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正商华钻小区,金额共计18762元,顾客签收处有被告***的签名。2.2017年正商华钻1号院住户水、电欠费通知两份,显示郑州市××区紫荆××路正××小区××院××楼××单元××号房屋业主是被告***。3.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安装结算系统图片3张,显示其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售出空调4套,联系人姓名为张建国,安装地址为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正商华钻小区。4.原告公司的司机秦保军出庭作证,证实其于2017年3月2日将4套格力空调送至郑州市××区紫荆××路正××小区××院××楼××单元××号房屋,***签收了该4套空调。原告公司的安装工王玉晓出庭作证,证实其在2017年3月2日下午与公司员工赵辉一起到郑州市××区紫荆××路正××小区××院××楼××单元××号房屋安装了4套格力空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原告提交的格力专卖店销售专用票、正商华钻1号院住户水、电欠费通知单及两位证人提供的证言,足可确认被告***系本案中4套空调的买方,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空调款。根据现场图片,可认定原告已履行了4套空调的送达、安装义务。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付款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尚欠原告空调款18762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1876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空调款187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实际载明的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楚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