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新辉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手续,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股份等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但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后于2018年8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中,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4执1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贾海宏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