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航,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海,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翔,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泰路**尚城2号楼22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清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已经与王清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达到庭外调解,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6.7元,减半收取计6688.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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