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航,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海,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翔,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泰路**尚城2号楼22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清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已经与王清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恒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达到庭外调解,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6.7元,减半收取计6688.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金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雅雯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