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29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星,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启明商城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3014N。
法定代表人:张惠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泰路隆恩尚城2号楼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YB093U。
法定代表人:彭启迪,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化隆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南西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36FN216。
法定代表人:黄向前,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隆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省五建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隆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隆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曾凯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