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4898-1号
申请人: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TY5L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3L45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账号:×××66,户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354434.6元为限)。申请人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保函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户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账号:×××66),冻结金额以354434.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92元,由申请人泉州市多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