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0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宗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欢、庾享泽,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不当,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在查明西北电力欠付鸿泰公司的款项后再判决。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西北电力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896457.58元,***及鸿泰公司均认可该数额。2.发包方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并未向西北电力支付质保金1075604.35元,并扣减了西北电力工程款567617.65元。3.***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实施的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未达到国家标准,其无权向西北电力和鸿泰公司主张工程款。
***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理由如下:1.鸿泰公司与***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鸿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事实可以证明该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即便存在质量问题,鸿泰公司也可以另行起诉,但和本案没有关系。2.关于工程款的问题,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鸿泰公司和西北电力欠付***的工程款与一审判决一致,答辩人认为该数字是正确的。关于西北电力提到的与电力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没有关系,国电长源公司有没有结算工程款与本案没有关系。
鸿泰公司述称:1.该公司在黄州区起诉的案件的诉讼主体不是***,该案一审中,一审判决没有确认该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是以证据不充分驳回诉求,而且,该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2.鸿泰公司就***的质量问题在沙市区法院提起了起诉,该案还没有判决。3.鸿泰公司与***没有签订合同,对于工程结算、质量等相关规定均以西北电力、国电长源的合同为依据。4.2020年3月,***施工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后,鸿泰公司组织维修发生了费用,该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支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鸿泰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557193.2元(从2019年9月9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2.判令西北电力向***支付工程款2235088.34元(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3.判令西北电力、鸿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8日,西北电力与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供热拓展东线延伸线热网安装工程合同。2018年4月,鸿泰公司与西北电力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西北电力将供热拓展东线延伸线热网安装工程分包给鸿泰公司。2018年11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竣工结算,审定工程金额为20791745.73元。西北电力已支付鸿泰公司工程款18556657.39元,鸿泰公司在已收到工程款中尚欠677965.63元未支付给***。
一审法院认为,西北电力将承揽的供热拓展东线延伸线热网安装工程分包给鸿泰公司施工,该分包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分包虽然无效,但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鸿泰公司有权向西北电力主张工程款。鸿泰公司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系鸿泰公司的代理人,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鸿泰公司均认可鸿泰公司在已收到工程款中尚欠***工程款677965.63元,现***借用鸿泰公司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工程,***有权向鸿泰公司主张工程款。2018年11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鸿泰公司与西北电力竣工结算,审定工程金额为20791745.73元。西北电力已支付鸿泰公司工程款18556657.39元,故西北电力应在未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2235088.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鸿泰公司、西北电力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与鸿泰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对帐,酌定利息自2019年9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77965.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二、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235088.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38元,减半收取185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9元,由***负担5421元,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38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1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西北电力、鸿泰公司在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供热拓展东线延伸线热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9.3.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经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9.3.2.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无质量缺陷后无息支付;9.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2%的安全提留金和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息返还;13.5.如果工程或其任一部分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而被更换或修复,则该被更换或修复工程的保修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导致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鸿泰公司就案涉工程管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向荆州市荆州公证处申请了公证,荆州市荆州公证处出具了(2020)鄂荆州证字第1335号公证书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西北电力的上诉,结合***、鸿泰公司的答辩、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2.西北电力有无欠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及该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数额应当如何认定;3.西北电力是否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本案中,***、西北电力和鸿泰公司就本案争议的工程款结算、数额等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而且,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看,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能够明确区分,能够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和诉讼标的无原则分歧。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西北电力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从各方当事人陈述并认可的事实看,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西北电力、鸿泰公司结算审定,工程款金额为20791745.73元,西北电力已支付鸿泰公司工程款18556657.39元,鸿泰公司在已收到工程款中尚欠677965.63元未支付给***。同时,经西北电力、鸿泰公司和***确认,案涉欠付工程款2235088.34元(20791745.73元-18556657.39元)中,需扣减338630.76元(2235088.34元-1896457.58元)管理人员费用。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西北电力应当就欠付的1896457.58元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一审判决认定2235088.34元工程欠付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西北电力没有就本案提起反诉,而是另案向人民法院主张了权利,故对西北电力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作审查。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西北电力、鸿泰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留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2%安全提留金和3%农民工资保障金,待条件成就后,无息支付。同时,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西北电力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与合同约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安全提留金和农民工资保障金的数额一致,可以认定该欠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另外,从鸿泰公司申请公证的情况看,案涉工程管材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的问题。综合上述事实,西北电力支付安全提留金、农民工资保障金和质量保证金,应为无息支付。一审判决西北电力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西北电力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77965.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896457.5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38元,减半收取185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9元,由谢梓超负担5421元,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38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1元,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81元,由谢梓超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抗
审 判 员  李军华
审 判 员  胡 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迎迎
书 记 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