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财保6号
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王店镇人民政府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及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系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袅袅,系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自治区建始县业州镇北大门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胡宗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467.2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46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222元,由孝昌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