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小河村中华山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能长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4元,依法减半收取3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