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梓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梓操,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梓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外人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将供热拓展东线延伸热网安装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梓操挂靠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完成了该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案涉管道工程2020年3月发生爆裂,其按照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要求进行了拆除维修,产生费用2798479元,要求由谢梓操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资质的出借方与借用方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资质出借方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已赔偿,请求借用方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未查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导致案涉工程管道破裂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大小,该损失与谢梓操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方的过错程度等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