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8564039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威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沿江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7959285493。
法定代表人:谢梓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梓操,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
原审第三人: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州开发区荆沙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6225358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武汉中润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商务大楼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3350869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威斯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谢梓操、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润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骆 骥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来
书 记 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