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822号
原告辽宁聚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庆彤,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原告辽宁聚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迪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聚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葛 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秋晨
书 记 员 刘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