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盘锦市大洼区尚雅居装饰设计室与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1075号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装饰设计室,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汇美建材交易中心A2-29号商网。
经营者:马进文,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大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大洼区***装饰设计室与被告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市大洼区***装饰设计室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大洼区***装饰设计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00元,减半收取计368.50元,由原告盘锦市大洼区***装饰设计室负担。
审判员  裴志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