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803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大洼。
被执行人:营口盘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营口市。
本院在执行***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营口盘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沙连伟
审判员 邢 路
审判员 王惠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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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