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4民初913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马隘镇铝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需要申请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939元,依法减半收取27469元,由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