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6执3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26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5835.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44元。本案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A×××××、冀A×××××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9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卉
人民陪审员王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