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21号楼6层602。
法定代表人:霍煜,总经理。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能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559号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债权数额暂计至立案之日为人民币4287773.12元(具体数额见调解书主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中能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中能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比例75%)、北京高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比例70.99%)、鼎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比例75%)、中亚国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比例100%)。本院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冻结股权进行评估,但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评估费用,致使股权处置工作无法推进。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尚有部分不动产,但已被公安机关查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霍煜采取了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
4.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无论是仲裁裁决确定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21号楼6层602,还是百度地图所定位置: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2-1号机械大厦14层,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在上述地址办公。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予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