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财保284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899436.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9月1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899436.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