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289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红旗铁塔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白***被告武汉市红旗铁塔镀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