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樟树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282号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徐凌俊,该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芬,该为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曾建明,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沙亚。
被申请人:王剑彪,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曾建明、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剑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建明、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剑彪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建明、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剑彪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