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监2号
检察建议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T2栋100004房。
负责人:谢涛。
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仿古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沙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作出了(2021)湘0302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陈放明
审 判 员 杨祖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旭妍
书 记 员 唐 璧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