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保350号
申请人:阳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仿古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7014520T。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T2栋100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TQ9K9J。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人阳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FB××××、湘DR××××的车辆作为担保;担保人晏细群以其名下坐落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101-B室、珠晖区衡州大道东49号佳源·罗马都市第十三期1#楼1069室的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人阳某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D9××××的车辆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阳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FB××××、湘DR××××的车辆;
三、查封担保人阳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湘D9××××的车辆;
四、查封担保人晏某某名下坐落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101-B室、珠晖区衡州大道东49号佳源?罗马都市第十三期1#楼1069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兰花
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