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03民初5780号
原告: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技术服务费25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于2020年4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250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份完成了被告的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同月排污许可通过了专家评审,并于2020年7月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向被告下发排污许可证(编号:91210200691441410L001Z)及排污许可证副本。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公司财务被封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5000元,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协助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填报工作等。技术服务报酬为2500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为排污许可通过专家评审,取得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许可证电子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及本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份完成了被告的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同月排污许可通过了专家评审。2020年7月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向被告下发排污许可证(编号:91210200691441410L001Z)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实际履行协助被告完成排污许可申报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服务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技术服务费25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服务费25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