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保6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学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铁明,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404010819300045376存款7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