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337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871642786。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磨头镇前牛庄村(万兴门业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74H8Q2U。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