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92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广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32xxx318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