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92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6×××65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