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2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871642786。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2294589N。
法定代表人:靳广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182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