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金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3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871642786。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磨头镇前牛庄村(万兴门业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74H8Q2U。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182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焦作市鑫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