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保66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4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13001xxxxxxxx857_1存款2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