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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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财保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10月01日出生。
被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陕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收益700万元,期限为两年。***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化有限责任公司的70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
伟
审判员***
审判员王
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