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346号
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D区第*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建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与石建设在2017年4月1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3款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13日,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石建设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表示撤回涉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州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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