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3137号
原告:金华市宝铁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南二环西路****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743799314。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园路**代码9133070314729376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宝铁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宝铁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宝铁物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方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