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9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婺行审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宪,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光宁,金华市××经济商务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江晓波,金华市××经济商务局企管科职员。
被执行人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杭伟,董事长。
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5日关于凤翔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列入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是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按照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2015年1月30日签订二七房屋征收第(1)号凤翔区块户号0307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座落在金华解放西路885号及909号11幢房屋由甲方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2000)字第038453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33.14平方米(其中住宅965.91平方米、非住宅67.2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1.76平方米;房屋价值等补偿及货币补偿奖励10022292元(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9616779元,减补交土地收益金2045723元,计住宅房屋价值7571056元;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2164874元,减补交土地收益金624756元,计非住宅房屋价值1540118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费按房屋价值的10%计算为911118元);其他补偿费82539元(其中搬迁补偿费5533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77006元);水电设施等补助费2640元(其中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助1400元,电”一户一表”补助1240元);电视电话等补助费2468元(其中电话移机补助158元,空调挂机移机补助2310元);奖励费211628元(其中房屋评估奖励费5000元,房屋签约奖励费按100元/平方米计103314元,乙方定于2015年4月3日前腾空房屋,腾空奖励费100元/平方米计103314元);以上款合计人民币10321567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分区块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本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该分区块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应于上述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乙方不得破坏被征收房屋结构,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违者照价赔偿;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10109939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乙方按期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腾空验收单将各类奖励费211628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已支付乙方金额总数的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予以出示,本协议生效后领取征收补偿款时由甲方收回,并由甲方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有未尽事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超过规定的搬迁期限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2月2日,上述协议生效。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7日、7月16日领取相应款项。应当于同年4月3日前腾空房屋,但未按协议约定腾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腾空房屋)。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补交书面催告履行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劝说该房屋承租人腾空未果,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补交相关材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据,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七房屋征收第(1)号凤翔区块户号0307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君花
审判员  鲍海源
审判员  程鸿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