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垣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掋富忠、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2518号
原告***,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路199号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4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700MA9GEJAG0J。
负责人王邵武。
被告冯运伟,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长垣市垣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5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GA3M94D。
法定代表人张鲲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冯运伟、长垣市垣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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