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5民初2937号
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何家村东首160米(原姜集塑料纺织厂大院)。
法定代表人:白莲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宇,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新市镇新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曲堤镇柳家村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柳宪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时公司)与被告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牛公司)、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逢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宇、王昊,被告牛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吴磊,被告宝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逢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宇、王昊,被告牛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被告宝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逢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82435.26元及利息(以433760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53943.92元;以156322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5141.83元;以78161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两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济南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B标段(绿化景观工程及照明)承包给原告,合同价款约为1300万元。2020年6月5日,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2月10日,组织结算审计完成,该工程审计后总工程款为15632220.26元,付款进度约定本工程按每月工程形象进度的80%付款,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达到合格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清。截止2021年3月18日,被告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950000元,被告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立华提供紧密关联的山东玉鑫置业有限公司在售房产(澄波湖7号小区),以抵扣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999785元,共计支付8949785元,尚未结算数额为6682435.2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牛牛公司辩称,牛牛置业没有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其与宝诚公司系合法承包,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其应当向宝诚主张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审计报告系济阳区教体局对牛牛置业的工程造价审计,是教体局向牛牛置业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不是原告的工程造价,原告应当依据与宝诚之间的结算主张权利,同时其中主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无效的,因为该工程系学校建设工程,属于应当招投标的范围。牛牛置业一直向宝诚公司支付工程款或者以再售房产抵扣工程款,从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宝诚公司辩称,一、关于“判令宝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82435.26元及利息”之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其应向发包方牛牛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宝诚公司不是涉案工程款实际支付人,且牛牛公司也没有将涉案工程款支付给宝诚公司。截止起诉之日,不具备宝诚公司支付给逢时公司涉案工程款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二、逢时公司应当向宝诚公司缴纳涉案全部工程款2%的管理费312644.41(15632220.26×2%)元及利息,上述款项牛牛公司向逢时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优先向宝诚公司支付。根据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第八条丙方义务第10项“丙方向乙方缴纳2%的管理费”之约定,逢时公司应当向宝诚公司支付管理费312644.41元及利息。三、涉案工程实际总工程款数额、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是否是系合法分包,不是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审理查明。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不应当由宝诚公司承担,宝诚公司不是涉案工程款实际支付人,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过错,本案纠纷不是因为宝诚公司原因发生的,利息等损失也并不是因为宝诚公司原因发生的。相反逢时公司欠付宝诚公司的管理费至今没有支付给宝诚公司,宝诚公司的财产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涉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不应当由宝诚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逢时公司请求宝诚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逢时公司应当向宝诚公司支付欠付管理费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逢时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宝诚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牛牛公司(发包人)与宝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闻韶中学项目承包给宝诚公司,地点为济阳县开源大街与国道220线西侧,建筑面积约为69153.92㎡,总造价暂定169799308.67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10月,牛牛公司(发包人)与宝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承包给宝诚公司,工程地点济阳县开元大街与国道220线西侧,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8日,合同总价暂定19302403.88元。牛牛公司(发包方)、宝诚公司(总包方)、逢时公司(承包方)三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三方就济南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达成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济南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工程地点:济阳县济太路以北、220线以西、三友商砼对过;工程概况:园林绿化景观工程B标段(绿化景观工程及照明),承包范围及专业分包内容:涉及图纸内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景观、广场及人行道铺装、路沿石安装、小品景观、灯亮景观以及与园林景观建设相关的供水排水工程等所有项目;合同价款约1300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付款方式及进度:本工程按每月工程形象进度的80%付款,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达到合格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参照执行牛牛与宝诚公司签订的济南闻韶中学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甲方负责人:高鸿源,乙方负责人:刘维波,丙方负责人:张庆安。合同约定,丙方需向乙方交纳2%的管理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逢时公司组织人员对济南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B标段(绿化景观工程及照明)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5日竣工验收。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论涉案工程款为15632220.26元。宝诚公司累计支付逢时公司工程款共计8649785元,双方均认可已经抵扣管理费300000元。
另,逢时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等等。逢时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本院认为,牛牛公司(发包人)与宝诚公司(承包人)就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过招投标,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牛牛公司(发包方)、宝诚公司(总包方)、逢时公司(承包方)三方就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B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根据上述两个合同,可以认定牛牛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闻韶中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B标段承包给宝诚公司,宝诚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逢时公司,宝诚公司按照2%收取逢时公司管理费,并且牛牛公司对此分包是认可的,逢时公司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可以认定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系分包合同,也是有效合同。涉案合同已经由逢时公司施工完毕,并且竣工验收,也已经出具审核报告,宝诚公司应当按照涉案工程审核价款扣除2%管理费后向逢时公司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价款总计15632220.26元,管理费为312644.41元,宝诚公司累计支付逢时公司工程款共计8649785元,双方均认可已经抵扣管理费300000元,故宝诚公司应当向逢时公司支付工程款6669790.85元。对于逢时公司主张的利息,以433760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6322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8161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合同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经验收达到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11050000元,截至2020年6月13日已经支付工程款为6949785元,差额为4100215元,因此,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4100215元,逢时公司主张的其他利息未超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逢时公司主张牛牛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逢时公司与宝诚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逢时公司不能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即牛牛公司主张工程款,故对于逢时公司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669790.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1002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63222.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81611.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30元,由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3元,由被告济南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