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233号
申请人: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何家村东首160米(原姜集塑料纺织厂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新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在***行济阳支行账号1174********内及济南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牛牛置业有限公司在***行济阳支行账号1174********内及济南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逢时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