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93号
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7004231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开发区5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O6HBTX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开发区5号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0157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