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546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004231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甘泉公司立即提供公司从设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甘泉公司立即提供公司2018年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自设立至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查阅、复制。事实和理由:***系甘泉公司股东,甘泉公司利用***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的客观条件违法恶意增资配股,损害了***的股东利益。为了获悉公司资产及实际运营状况,更好地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和监管,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于2022年3月27日依法向甘泉公司出具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甘泉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的《关于<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的答复》中认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拒绝了***的查账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甘泉公司无故拒绝***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故呈讼。
甘泉公司辩称,***意图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不正当使用甘泉公司的商业信息恶意干扰甘泉公司的有序经营,甘泉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知情权将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有权拒绝其进行查阅。***曾于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三年内数次通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损害甘泉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提出的诉讼请求,甘泉公司目前所能提供的所有股东会会议决议于庭前向***提交,因此***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履行的事实基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甘泉公司的股东。2022年4月8日,***向甘泉公司发出《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查询甘泉公司相关材料,范围为:1、公司从设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2、公司从设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甘泉公司收到《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后,于2022年4月22日向***发出《关于<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的答复》,其认为***存在多项不当行为,甘泉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予以拒绝。2022年5月16日***呈讼,甘泉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提供了下列公司资料:1、从2008年-2022年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2、2002年-2018年的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2013年-2022年资产负债表;4、2013年-2022年损益表。***收到上述公司资料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其认为2018年股东会会议记录是不真实的,要求甘泉集团重新提供。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系其公司股东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甘泉公司经营同行业,存在侵犯甘泉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另,甘泉公司表示其未制作过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自2018年以来未制作过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作为甘泉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甘泉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关于查阅、复制范围,甘泉公司已向***提供了2018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故本院确认甘泉公司应向***提供2019年至2022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自公司成立至2022年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未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对甘泉公司抗辩***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2019年至2022年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自公司成立至2022年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