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7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冻结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现根据法律规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7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