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3执保1153号
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7004231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开发区5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O6HBTX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开发区5号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0157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27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小站支行账户存款账号0203********存款75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小站支行账户存款账号0203********存款750000的冻结。
三、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小站支行账户存款账号0302********存款75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四、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账户存款账号1100********存款75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五、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潜成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葛沽支行账户存款账号1205********_1存款75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