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42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尚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迎宾大道与诚信大道交汇处红星国贸B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P2AG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尚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