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尚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迎宾大道与诚信大道交汇处红星国贸B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P2AG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尚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2022年8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仍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