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13849。
法定代表人:朱梦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晖,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8286M。
法定代表人:谷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四善律所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天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消防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力天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法院仅根据施工时间更接近三期工程,而将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归入三期,并认定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1010381.65元属于三期工程款是错误的。1、三期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署日期为2014年9月4日,而该《补充协议》签署于2014年3月28日,明显早于三期施工合同。2、《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为伯明翰小区外围、20号消防控制中心、小区地下车库8区增加广播系统,系独立的工程,与三期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关。3、《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早已竣工,且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造价师事务所)出的造价咨询报告也可以证实这一点。4、《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不属于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形。5、2016年8月2日消防工程公司在向力天投资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认三期完工部分总价款为3586288.57元。综上,三期已完工部分总价款应以消防工程公司申报债权时自认的3586288.57元为准。其次,一审判决认为一、二期工程款合计21377621.04元错误。1、鉴定结论显示一、二期工程款金额为21616925.6元(无争议)2、鉴定机构认为消防工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二期A、B标避雷针768500元系其施工,故未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系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2016年8月29日解除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有多份合同中,只有2014年9月4日签订的三期《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其余合同涉及的工程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即使法院要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认定解除,也要认定具体的合同解除,而非施工合同关系解除。其次,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消防工程公司就涉案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三期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期限。自涉案工程2015年1月停工到2016年6月30日一审法院裁定力天投资公司重整之日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消防工程公司从未主张过优先权,怠于行使权利。本案涉及破产重整,需要公平考虑六百余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判决消防工程公司可就5598634.11元的工程款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歧义。判决中的工程范围不明确,且力天投资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被裁定重整,根据2017年6月5日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优先权对应一、二期与三期可实际受偿的比例不同。区分具体对应受偿范围才能帮助债权人公平受偿,否则会在具体分配中引起巨大的利益冲突,故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必须明确。
消防工程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期工程款金额正确。1、2014年3月28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属于三期工程。首先,该补充协议签署于2014年,而根据力天投资公司所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二期工程早在2012年9月20日完成验收。该补充协议中工程范围为小区外围、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及地下车库B区,这是整个消防工程在最后一期做的整体配套工程。该部分工程是三期工程的起始部分,所以开始时间将其他工程稍早。再次,该补充协议中的地下车库B区工程明显属于三期,鉴定报告评估总表中三期部分就包含B区地库。2、该补充协议工程的鉴定金额比合同金额低,且没有经过各方验收,力天投资公司认为该部分工程已经竣工不符合事实。该部分工程属于三期工程,应当与三期工程一并验收。3、我公司申报债权时,大部分工程还未完工,所以申报金额为预计金额。力天投资公司要求以申报金额作为认定金额不符合事实。4、对于二期避雷针部分工程款,电子账册显示避雷针款项存在,且工程已经由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已经完成,只是因为力天投资公司不认可,所以才放在争议部分。我公司还提供了订购合同以及设备材料价格核定单,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实际发生,应当支付。5、一审法院对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没有处理,对三期中的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灯、指示灯均没有判决工程款,对三期中的明显评估价较低的消火栓工程也没调整,二期13-18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也未判决工程款。一审法院对工程款认定已经偏低。二、一审法院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1、三期的消防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要在全部竣工后办理整体验收,力天投资公司认为应当将整体工程进行分割没有依据,实际上也无法分割。2、鉴定报告中也载明二期C标(即本案三期)工程未完工。可见专业机构也是将三期工程作为整体处理的。3、2014年3月28日补充协议中的合同价为包干价,系固定总价。鉴定机构鉴定后给予的鉴定价格比合同价少,可以说明该工程部分尚未完工。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3号指导性案例,根据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所以我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主张优先权并未超过六个月期限。
消防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消防工程公司与力天投资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起诉之日起解除;2、力天投资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7192141元(以171921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消防工程公司有权在11313708.51元款项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力天投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华府庄园一期工程概况。2009年7月2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案外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约书》一份,约定:由案外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开发的昆山伯明翰商住小区(华府庄园)一期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地点昆山马鞍山路,工程范围:1、地下车库一座,建筑面积约7905平方米,2、1-12住宅楼,建筑面积约48240平方米,工程合约总价1320000元;付款方法:1、一期A标段工程量完成后时付款至工程合同总价的30%,2、一期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报告时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60%,3、余款二年内付清,其中第一年20%,第二年20%;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乙方不持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倘因甲方变更计划,乙方须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比照订约时工料价计给之,总(含)3%内双方不涉追加或减帐;工程中止:甲方认为工程中止必要时,得解除合约全部或一部分,一经通知乙方,应立即停止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做工程及专用于本工程之到场合格材料,经甲方验收后核实给价,其验收不合格之部分应由乙方负责拆除清运;合约书同时约定了工程图说、工程督导、工地管理、工地设备、材料机具、工程赶工、配合施工、预防危险、工程保管、材料检验及保管、工程验收、逾期罚款、工程保险、工程保固、解除合约、合约有效期限、甲供材料管理、报建报验等条款。
二、华府庄园二期工程概况。2010年10月28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一审判决写为昆山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笔误,下同)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开发的华府庄园二期消防设施工程,工程范围包括二期13-26号楼及地下车库、售楼处,总工期为420日历天,从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主要节点工期参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暂定)750万元;第四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进场二周内,甲方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计,工程量累计完成50%时,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计,工程量累计完成80%,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款计,工程量完成100%,经消防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75%工程款,审计结束后,甲方付至审计总价的95%工程款,质保金为5%,工程审计总价,保修期二年,期满付清;第五条承包方式和计价方式:本工程为闭口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除图纸以外的工作量纳入增加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或减时,增或减的工程量均应以综合价下浮9%,当发生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作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综合价为准,当发生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参照工程量清单内类似工作的价格及报价原则,确定综合价;第十一条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本工程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保修金不计利息,当保修期满后,如当时已无任何保修工作,甲方将于保修期满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保修金。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己完工作劳务报酬;合同同时又约定了工程质量、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安全文明措施、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保险、争议、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等条款。
2010年12月15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一期空调出墙套管、20号楼消防控制室装修、售楼处检修梯、项目部办公区避雷针及避雷带,工程价款1052000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1年5月9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20号楼机房过路管敷设、二期地库过路套路、地库附加工程量、一期二期临时围墙,工程价款1323650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1年11月14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小区T2-T5变电站消防、一期消防外围管网、消防零星工程、一期1号-12楼空调外机基础、二期13-18楼分户水表安装配套,工程价款714000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1年12月14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二期C标段商业消防工程、二期C标段商业泵房工程、二期ABC标段商业消防外围工程、一期地下车库火灾消防报警工程,工程价款3424000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2年7月31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又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开发的华府庄园二期消防工程,工程范围包括B标段人防A区消防电气、给排水、通风,主要节点工期参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暂定)424.5万元;其余约定的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
2012年8月30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二期B标段标段室外过路套管,工程价款4145000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2年8月30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1-12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19-26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工程价款1229779.55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2年8月30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施工商业会所避雷针工程系统,工程价款69000元,竣工完成且经三方验收合格取得防雷办合格证明后支付至100%。
2012年10月22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施工商业会所增加避雷针工程系统,工程价款(包干)150000元,竣工完成且经三方验收合格取得防雷办合格证明后支付至100%。
2012年10月22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1-12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19-26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工程价款1229779.55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4年3月28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伯明翰风情小区外围、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小区地下车库B区增加广播系统,工程价款1010381.65元,协议又约定了工程款组成、付款方式等。
2013年4月9日,案外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共同向力天投资公司出具《请求变更企业合同的报告》:我司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与贵公司签订的昆山伯明翰商住小区(华府庄园)一期消防设施工程合约书,合同总价为1320000元。合约履行至今,一期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付款至合同约定总价的60%计792000元,余款二年内付清。现因情况有重大变化,经与消防工程公司协商,同意原合同及工程余款转入消防工程公司。原合同变更后,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不向贵公司提出任何附带要求。请贵司同意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变更为消防工程公司,望批准。
三、华府庄园三期工程概况。2014年9月4日,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又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力天投资公司开发的华府庄园二期C标段27-33号楼、B区地库及C区地库消防工程,工程范围包括二期C标段27-33号楼、B区地库及C区地库消防电气、通风,主要节点工期参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暂定)600万元;其余约定的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
2016年12月2日,消防工程公司向力天投资公司的管理人申报优先债权8633627.70元、普通债权8558513.30元,总金额17192141元。管理人复核确认普通债权金额5312505.82元。
2017年3月1日,一审法院根据消防工程公司的申请,针对涉案工程款委托新一造价师事务所进行鉴定。2016年12月6日,新一造价师事务所出具苏新价鉴字(2017)第0366号《昆山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1、鉴定工程金额为26207755.15元;2、部分消防工程公司申报记入,但力天投资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涉及金额1068890.40元,此部分金额未计入本次鉴定金额中;3、昆山华府庄园二期C标,因工程未完工,消防工程公司购买的部分存于自己仓库物品,此部分库存数量未核实,其涉及的金额未计入本次鉴定金额中。编制说明:
1、该工程包括昆山华府庄园的一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昆山华府庄园的二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昆山华府庄园二期C标段27号至33号楼、B区地库及C区地库消防工程。各期工程具体评估鉴定的金额如下: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评估金额(单位:元)

备注

1

昆山华府庄园一期

1787196.44

工程已完工

2

昆山华府庄园二期(A、B标)

19829729.16

工程已完工

3

昆山华府庄园二期C标

4590829.55

工程部分完工

合计

26207755.15

2、部分消防工程公司申报记入,但力天投资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涉及金额如下: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评估金额(单位:元)

备注

1

昆山华府庄园二期B标段避雷针

362500

力天不认可

2

昆山华府庄园二期A标段避雷针

406000

力天不认可

3

昆山华府庄园二期13号-18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300390.40

力天不认可

合计

1068890.40

3、昆山华府庄园二期C标,因工程部分完工,施工方消防工程公司为工程采购的部分产品未安装,且未存于昆山华府庄园现场,消防工程公司提供了一份存于自己仓库的清单,此部分库存数量未核实,其涉及金额未计入鉴定的造价金额中。本次鉴定费120000元。
一审另查明:2011年6月8日,一期、二期A标段通过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一期1-6号楼、二期13-18号楼)。2012年6月4日,一期B标段通过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一期7-12号楼)。2012年9月20日,二期B标段通过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二期19-26号楼)。
一审又查明: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已付工程款20012719.92元。
一审再查明:2015年1月,力天投资公司开发的华府庄园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法定代表人失联,管理层集体离职。2015年1月30日,昆山市人民政府与力天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协商,将力天投资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交由巴城镇司法所监管,使用印章需经双方同意。2016年6月8日,刘晓燕等六人起诉至一审法院,申请对力天投资公司进行重整。2016年6月30日,一审法院出具(2016)苏0583民破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整申请。2016年7月1日,一审法院确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为力天投资公司管理人。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工程合约书》、《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请求变更企业合同的报告》、申报债权通知书、苏新价鉴字(2017)第0366号《昆山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鉴定费发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材料、(2016)苏0583民初字16345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83民破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工程公司与力天投资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合约书》、《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合法、有效,均应当恪守。
一、关于合同解除。消防工程公司认为,因力天投资公司不支付工程款,合同解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其起诉至法院之日,即2017年1月23日;力天投资公司认为,在2015年1月30日其公章及相关资料被巴城司法所全面接管,其接管的原因是由于力天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出逃,民工及业主上访,工程全面停工,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实际上处于一种解除的状态;此外,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如果在被法院裁定破产之日后两个月内未发出继续履行通知的合同也视为解除。根据特别法效力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一审法院对于力天投资公司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综上,一审法院确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2016年8月29日解除。
二、关于工程款。
1、华府庄园一期、二期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于《昆山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鉴定的一期工程款1787196.44元、二期工程款19829729.16元,基本没有异议。争议在于消防工程公司(一审判决写为力天投资公司系笔误,下同)认为,2014年3月28日的《补充协议》,工程范围为伯明翰风情小区外围、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小区地下车库B区增加广播系统,约定工程价款1010381.65元(鉴定价格为1007804.56元),应当归入三期工程。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工程内容属于消防工程的整体配套,且一期、二期工程最迟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争议的单项工程从施工时间上更接近于2014年的三期工程,故将该部分工程归入三期工程,并无不当,故对于消防工程公司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确定一期、二期工程款(无争议部分)合计20609121.04元。
2、华府庄园三期工程款。《昆山消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鉴定机构认定三期工程款为4590829.55元。力天投资公司(一审判决写为消防工程公司系笔误)认为,鉴定机构评估的价格过高,对三期的工程款金额应该以消防工程公司申报债权自认的3586288.57元为准,该项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消防工程公司(一审判决写为力天投资公司系笔误)认为:(1)主合同约定的闭口价为6000000元,而鉴定机构对主合同评估价格为4029974.53元,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2)27-33号楼中使用的消火栓鉴定机构给的价格在300多元,而消防工程公司报价的合同价格最低也达到了1300元以上,该部分涉及248个消火栓,其中相差的金额太大;(3)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灯、指示灯没有放在评估报告里面,没有评估价格。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项意见不构成实质性抗辩,消防工程公司仍应根据鉴定报告中的明细项目提出意见供法院审查,故不予理涉;第二项意见,消防工程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经双方一致确认的三期合同报价单用于参考消火栓的实际价格,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项抗辩不予采纳;第三项意见,本次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两次清点现场,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灯、指示灯是否施工应当以鉴定机构主持双方清点后形成的清单为依据,在消防工程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纳鉴定意见。综上,一审法院对于三期工程款鉴定金额不作调整,加上2014年3月28日的《补充协议》工程款金额1007804.56元,三期工程款合计金额为5598634.11元。
3、争议工程款。(1)二期A、B标段避雷针768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力天投资公司提供的2011年12月7日电子账册显示支付工程款362500元,但是406000元没有看到,且根据当地实务操作,二期整体工程验收,需通过气象局在内的九部门联合联合验收,现二期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故一审法院推定二期A、B标段避雷针施工完毕,计入二期工程款。(2)二期13号-18号楼可燃气体报警系统300390.40元。该部分争议的意见同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灯、指示灯的意见,一审法院不再赘述,消防工程公司均未对上述两项施工内容提起补充鉴定,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工程款请求不予支持。
4、部分施工材料。鉴定机构认为,施工方消防工程公司为工程采购的部分产品未安装,且未存于昆山华府庄园现场,消防工程公司提供了一份存于自己仓库的清单,此部分库存数量未核实,其涉及金额未计入鉴定的造价金额中。一审法院认为,参照2009年7月2日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工程中止:甲方认为工程中止必要时,得解除合约全部或一部分,一经通知乙方,应立即停止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做工程及专用于本工程之到场合格材料,经甲方验收后核实给价,其验收不合格之部分应由乙方负责拆除清运”。故对于消防工程公司主张的库存材料金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程已竣工且工程款已届期的,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因一期、二期工程最迟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故已经超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期限,对该部分工程款,不纳入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三期工程于2016年8月29日解除,消防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核算:一期、二期工程款合计21377621.04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0012719.92元,剩余工程款1364901.12元。三期工程款金额为5598634.1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63535.23元,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其中5598634.11元工程款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94400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214400元,由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560元,由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684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中,力天投资公司明确无法区分已付款针对的合同与工程,因为力天投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金华在2015年1月已经出逃国外,力天投资公司被裁定重整后,管理人没有接管到有关财务账册。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工程公司认为一期、二期、三期的消防工程各有一个消防控制中心,均设置在20号楼,补充协议中提及的消防控制中心对应的是三期工程消防控制中心。
本院认为,力天投资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就华府庄园消防工程先后签订了数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施工及付款的义务。目前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因力天投资公司被裁定重整,施工陷入停滞状态,消防工程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主张未付工程款应予支持。根据双方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表述是否妥当;二、二期A、B标段避雷针768500元工程款能否认定;三、2014年3月28日《补充协议》所涉工程是否应纳入三期工程范畴;四、消防工程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就消防工程分别签订了三份主合同(一期合同系合同主体变更),另外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其中一、二期工程虽然已经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但从工程造价鉴定情况以及双方确认的已付款情况来看,已付工程款尚不足以支付一、二期的工程款,力天投资公司也无法区分已付款针对的合同与工程,而三期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在无法明确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哪些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解除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二,虽然鉴定报告将避雷针768500元部分列入争议部分,但根据鉴定报告的编制说明,鉴定机构将该部分列入争议的理由是力天投资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是否计入鉴定金额由一审法院指示。根据力天投资公司提供的电子账册,显示力天投资公司已经就避雷针项目支付工程款362500元,消防工程公司也提供了订购单等证明其就避雷针工程进行了材料采购,二期消防工程也已竣工验收,一审法院据此推定避雷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相应工程款应当计入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三,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施工范围涉及伯明翰风情小区外围工程、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及地下车库B区增加广播系统,其中B区车库属于2014年9月三期合同的施工范围,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外围工程属于二期工程,至于20号楼消防控制中心,20号楼确实属于二期建造范围,但补充协议签订时二期消防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力天投资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补充协议所涉工程属于独立工程,进行了独立的竣工验收,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三期工程范围并将相应工程款计入三期工程款并无不当。对于三期工程款,一审法院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按实审计,力天投资公司认为鉴定造价过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依据、内容上存在不当,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认定三期工程款符合事实情况。
对于争议焦点四,一期、二期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相应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自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消防工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主张期限。对于三期工程款,包含2014年3月28日《补充协议》涉及工程以及2014年9月4日《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中的已完工部分,上述工程尚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因力天投资公司被裁定重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确认上述合同关系自2016年8月29日解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和解除时间均未提出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据此,对于三期工程款,消防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尚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主文中虽然仅陈述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金额,但结合一审判决论述部分可知该金额对应的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三期消防工程的工程款,该表述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力天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00元,由上诉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黄学辉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