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钱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2122号之三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204510992978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东路龙涛城市花苑4幢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丁才凤,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昱衡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23562577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蓝岳首府11号楼姜堰大道9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62763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99-1-2。
法定代表人:钱后军。
被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8286M,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谷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克宁,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钱后军、**、江苏昱衡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姜堰顺安分公司、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游卫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