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4民初1202号
原告:昆明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91769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14层13A01室。
法定代表人:晏小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坤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87398744A。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晟市二组团2-7-05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继忠。
原告昆明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民坤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昆明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