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2民初523号
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5136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12日,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现已死亡。
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1.00元,减半收取计900.50元,由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