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51364B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建房尾款人民币38426.60元,并支付2021年1月1日之后按判决确定计算的逾期利息;缴纳执行费人民币476.00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建房尾款人民币0元,剩余建房尾款人民币38426.60元,并支付2021年1月1日之后按判决确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执行费人民币476.00元均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