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民初1387号
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51364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片角镇下六村委会新庄村,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508082522。
第三人:永胜县人民政府。
住所: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永胜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