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81民初571号
原告:***,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印,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红
审 判 员 王玉凯
人民陪审员 曹贵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